单位简介:
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县生态环境局名义,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市、县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参加市级组织的专项执法、交叉执法、异地执法。参与拟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二)承担污染防治执法事项和违法案件的依法调查处理。依法行使水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入河排污口,大气环境保护,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饱和、农业面源、工业噪声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三)承担生态保护执法事项和违法案件的依法调查处理。依法行使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依法行使因开发土地、矿藏造成生态破坏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四)承担核与辐射安全执法事项和违法案件的依法调查处理。依法行使核与辐射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五)承担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应急指挥、调度和调查的职责,并参与处理。
(六)承担生态环境有关信访、投诉举报受理日常工作。
(七)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协助县生态环境局搞好相关业务培训。
(九)指导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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