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在镇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企业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从制度和源头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忠农工支办〔201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镇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以下简称“一金三制”)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一金三制”对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大意义
由于多种原因,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较为普遍,特别是到了年末岁初更是高发多发,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一金三制”,有利于从制度上、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各村(居)委、在镇在建各项目工程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强化监管,确保建设工程项目“一金三制”工作的落实,实现制度化、常态化,切实化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顽症。
二、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一金三制”的范围
在本镇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电网电信改造、农业开发、装修等各类工程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的企业,均属实行“一金三制”的范围。
三、建设项目“一金三制“的主要内容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分别按工程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凡上年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经核实后改按3%的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拖欠在两年及以上的施工企业,每年增加1%,最高增加至5%。
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符合减免政策规定的,按减免政策规定执行。
(二)农民工实名制。工程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规范劳动用工,实行实名制管理。
用工主体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明确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及考核分配办法、工资支付时间及工资支付方式等内容。劳动合同(用工协议)一式两份,用工主体与农民工本人各持一份。
用工主体应建立农民工花名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进场时间、离场时间等。农民工花名册一式两份,用工主体一份,发包方审核保留一份。
用工主体要建立农民工进出场登记制度(按月记载当月用工变动情况,包括当月离职农民工人数、新进农民工人数、月末农民工人数)、考勤统计制度和工作量审签制度(按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约定及时对已完成工作量的确认和审签工作)。
(三)农民工资专用账户制。建设工程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结算。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应按工程进度款不低于30%的比例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对施工企业提出的用于非农民工工资的支出款项,银行有权拒付。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施工企业在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队审核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后,其余款方可转出。
(四)农民工工资银行卡代发制。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上直接招用农民工的,由施工企业编制《农民工工资明细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无误后,提供给开户银行,由银行按工资表将工资款项打入农民工的银行卡,同时向企业和个人反馈工资发放信息。分包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由分包企业编制《农民工工资明细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无误后,报施工总承企业按程序发放。
四、建设工程“一金三制”的实施流程
(一)缴纳农民工资保证金。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分别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出具的缴款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备案。
(三)签订协议和登记备案
施工企业或用工主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建立考勤考核制度,如实记录工人的出勤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施工企业或用工主体对所有劳动者进行登记造册,准确记载相关信息,进行实名制管理。
(四)办理银行工资卡
施工企业或用工主体在银行为农民工免费办理工资卡,交农民工本人保管和使用。
(五)编制工资表
用工主体根据与农民工签订的建筑劳动合同(用工协议)、考勤记录、工作量完成确认记录编制当月(期)的《农民工工资明细表》,交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后,由施工企业办理工资支付手续。
分包企业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明细表》报施工企业审核发放。
(六)委托银行支付
施工企业向银行申请办理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业务(需开通短信通知业务),由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存入农民工工资卡账户。若施工企业对承接项目依法进行分包的,分包企业必须与施工企业签订《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书》。
(七)公示
支付工资后,施工企业应在建筑工地生活区醒目位置,张贴《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表》,公示期不少于3日。对有疑问的,施工企业要及时核实处理。
(八)备案
施工企业将本月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备案,建设单位作为拨付次月工程进度款的前置条件,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日常监控的依据。
四、强化落实“一金三制”的责任
(一)强化建设单位的监督责任。凡“三制”不落实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应督促落实后再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时,要将上月农民工工资卡支付清单作为拨付当月工程进度款的前置条件,若上月农民工工资未按合同约定付清的,应将当月工程进度款用于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若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先行垫付(垫付的工资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二)强化施工企业的总包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施工企业设立劳资员,加强对项目用工情况、工资支付情况、一金三制落实情况的监管。施工总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监管不到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在合同价款内先予垫付。
(三)强化用工主体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责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建筑劳务作业协议书,明确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工资计算标准、工资结算方式、工资支付时间及工资支付方式等内容。用工主体应设立劳资管理员,加强对劳务作业协议、农民工进出场登记、农民工考勤、工作量审核和农民工工资卡造册等方面管理。用工主体违反相关规定不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应承担农民工工资直接清偿责任。
(四)强化行业主管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管领导要切实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维稳工作;社保所负责对各项目工程落实”一金三制“情况进行监督,要求其在12月30日前全面完成该项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汇报政府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肃问责。
五、过错责任的追究
(一)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没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工建设,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追究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过错责任。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没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部门办理了施工许可准予开工,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追究该部门的过错责任。
(三)施工企业未落实“一金三制”,经劳动保障监察发现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其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企业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向野鹤镇政府和县人力社保局反馈。
附件:1.《农民工工资专户银行备选名单》
2.《劳 务 作 业 协 议 书》(参考)
3.《农 民 工 工 资 表》(参考)
4.《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表》(参考)
忠县野鹤镇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