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渝教师〔2015〕22号)等精神。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有以下几种:
(一)全市未参加首次注册或5年注册有效期届满的普通公办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暂不含行业办学校教师),包括试用期满、已完成岗前培训且考核合格的新入职教师。
(二)全市未参加首次注册或5年注册有效期届满的教师进修学校(院)、教研(科)室(所)、技装中心(电教馆、教仪站)、电大分校(工作站)、卫生保健所、教育管理中心等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聘任为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编在岗人员。
(三)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已达到注册条件的上述各类人员。
(四)借调教师在借出单位参加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