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货主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货主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对其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自行处理或交由第三方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承担监督责任,即监督货主或者屠宰加工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相关动物、动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