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建发〔2021〕26号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在建工程项目部,有关单位:
为防范化解建设领域重大安全风险,持续降低建设安全事故总量,有效防控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中国体育彩票app:印发<2021年全市建设安全生产突出违法行为集中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安委〔2021〕4号)文件要求,现将《2021年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突出违法行为集中执法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2月28日
2021年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突出违法行为集中执法行动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降总量、控较大”为目标,以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为主线,持续深化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按照“两重大一突出”专项整治要求,围绕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和监理单位监理责任,持续深化“两防”专项整治,常态化开展“建安”系列集中执法行动,严肃查处建设安全突出违法行为,严控一般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推动全县建筑施工安全形势持续向好。
二、组织领导
为扎实开展忠县2021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安”系列集中执法行动,县住房城乡建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建管科、安全法制科、施工安保中心、执法支队等科室(站所队)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施工安保中心,具体负责工作部署、实施、总结和信息报送。
三、执法内容
重点检查涉及建设单位安全质量首要责任(6个大项,15个小项)、施工单位主体责任(11个大项,54个小项)和监理单位监理责任(3个大项,11个小项)三方面的突出违法行为(具体内容见附件1)。
四、实施步骤
(一)检查范围
全县已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组织实施(3月4日至12月31日)。在常态执法基础上,针对重点时段,开展5轮为期一周的集中执法行动(简称“建安”行动)。
“建安”一号。定于全国“两会”期间,即3月4日至3月10日。
“建安”二号。定于“高温汛期夯基础”时段,即5月10日至5月14日。
“建安”三号。定于“建党100周年”重要时段,即6月28日至7月2日。
“建安”四号。定于“中秋、国庆”长假时段,即9月13日至9月17日。
“建安”五号。定于“年末赶进度、抢工期”时段,即11月1日至11月5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在建项目部及参建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执法工作的重要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宣传,强化组织领导,管理人员到岗履职,认真自查自纠工作,切实将工作落实到施工现场、落实到责任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突出重点,强化整改。各在建项目部及参建单位要将“安管人员”履职情况、危大工程管理、高温汛期安全管理、起重运输设备管理等方面作为重点。结合前期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行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三)强化执法,严格处罚。我委将严格执法检查工作,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执法范围上做到“五个必查”(举报投诉的必查,媒体曝光的必查,发生安全事故的必查,实施挂牌督办的必查,列入重点监管的必查);执法强度上达到“执法一次、触动一片,处罚一家、警示万家”,构建严格的安全生产执法环境,督促主体责任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附件:1.重点执法内容
执法?对象 |
责任?类型 |
突出违法行为清单 | |
建设?单位 |
首要?责任 |
(一)未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 |
1.未取得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擅自开工; 2.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 |
(二)未保证安全投入 |
3.未按规定单列和提取安全措施费; 4.未及时拨付涉及危大工程措施费; 5.未检查安全措施费使用。 | ||
(三)未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 |
6.盲目压缩造价,因不可抗力、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不给予合理工期补偿; 7.盲目赶工抢期,调整合同约定工期不调整相应工程费用; 8.迫使参建单位简化工序、以“优化”为名降低勘察设计标准。 | ||
(四)未认真防控重大风险 |
9.未对隧道、桥梁等开展总体风险评估; 10.在勘察、设计、施工阶段未全过程组织动态风险管控; 11.复杂地质条件隧道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保证瓦斯、突泥、突水等灾害的防治措施费用。 | ||
(五)危大工程管控 |
12.对危大工程不实施全程管理; 13.无危大工程辨识清单; 14.不督促危大工程隐患整改。 | ||
(六)房屋和市政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 |
15.房屋和市政工程关键节点未组织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第三方监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核查合格后擅自施工。 | ||
施工?单位 |
主体 责任 |
(一)危大工程管控 |
1.无辨识清单或辨识不全; 2.未在施工现场公告清单; 3.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方案明显抄袭; 4.专项方案内容不齐全或针对性不足、或未按要求签字盖章; 5.超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未组织论证; 6.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如材料、技术参数与方案不符)。 |
(二)房屋和市政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 |
7.房屋和市政工程未按要求编制关键节点(开复工或施工过程中风险较大、风险集中或工序转换时容易发生事故和险情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分类清单,且未报监理单位审批。 | ||
(三)项目经理 |
8.人证不符、“挂证”; 9.备案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 10.签署虚假文件记录; 11.危大工程实施时未带班; 12.未参加危大工程论证验收和关键节点安全检查; 13.未组织“日周月”隐患检查; 14.未在日常检查记录、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 | ||
(四)技术负责人 |
15.专项方案明显抄袭或针对性明显不足; 16.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未对专项方案审核签字; 17.专项方案审核签字作假或由他人代签; 18.技术负责人未参加专项方案论证;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19.未进行专项方案技术交底; 20.专项方案技术交底记录作假或他人代签。 | ||
(五)专职安全员 |
21.人、证不符; 22.无正当理由不在岗; 23.危大工程未在现场监督; 24.未开展“日周月”隐患排查; 25.“日周月”安全隐患排查记录作假; 26.未在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上签字确认; 27.发现危大工程未按方案实施未报告。 | ||
(六)高处坠落 |
28.施工单位或协作队伍未发放安全带;29.高处作业人员未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使用不当; 30.作业面未设置可靠挂点; 31.临边未设置护栏或护栏设置不当; 32.洞口未设置盖板、平网等防坠措施; 33.攀登、平台、悬空作业未设置有效通道、作业平台和攀登用具。 | ||
(七)物体打击 |
34.施工单位或协作队伍未发放安全帽;35.乱堆乱码和随意抛丢物料材料; 36.通道口、集中加工场上方不设防护棚,上下交叉作业未设置有效水平防护; 37.通行道路、拆除作业不设警戒线;起吊物下方有人员通行和作业。 | ||
(八)坍塌风险 |
38.模板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安装拆卸、工具式脚手架、悬挑脚手架、爬架、隧道暗挖、临时栈桥、水下围堰等重点工序存在突出问题,受力部位上超荷载、材料使用上减型号、技术上减参数、方案上减程序; 39.深基坑、边坡工程、隧道开挖前掌握不清、开挖中方法不当、开挖后支护不及时、过程中工序衔接不紧。 | ||
(九)触电风险 |
40.开关箱未设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器; 41.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没有分设;42.配电箱、开关箱进出线有接头; 43.负荷线有破损和接头; 44.使用家用插线板; 45.开关箱至设备端使用“花线”的。 | ||
(十)起重伤害 |
46.起重吊装作业无人指挥、无证指挥; 47.起重机械以小标大、以旧代新、标准节混装、非原厂制造; 48.无方案组织实施安装、拆卸、顶升等作业。 | ||
(十一)车辆伤害 |
49.工程车辆超载超限、人货混装、超员载人、无牌无证; 50.驾驶人员无证驾驶、超速行驶; 51.通行区域未落实人车分流; 52.多车通行和倒车时无人指挥; 53.隧道内灯光不好情形下通行; 54.施工便道不符合规范要求。 | ||
监理单位 |
监理责任 |
(一)危大工程管控 |
1.未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实施细则; 2.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 3.未对危大工程实施现场监理; 4.未对超规模危大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5.发现危大工程隐患未督促整改或发出停工指令。 |
(二)房屋和市政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 |
6.房屋和市政工程未对关键节点(开复工或施工过程中风险较大、风险集中或工序转换时容易发生事故和险情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分类清单进行预核查。 | ||
(三)监理工程师 |
7.现场人员与合同备案不符; 8.未配置安全监理工程师、无危大工程监理细则、无安全监理日志; 9.专项方案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10.未参加危大工程论证、验收; 11.房屋和市政工程关键工序施工前未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