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全体干部职工应急应战水平,实现科学调度、协同高效、规范有序、运行畅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急备勤是指在日常应急值守基础上,为顺利完成高风险时段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事故、险情),局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应当采取的应急勤务强化工作措施。
第三条 应急备勤由低至高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Ш级应急备勤、Ⅱ级应急备勤、Ⅰ级应急备勤。
第四条 应急备勤启动条件:
(一)Ш级应急备勤。常态化启动Ш级应急备勤。
(二)Ⅱ级应急备勤。自然灾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较大突发事件(事故、险情)发生后至处置结束;全国重大会议期间(市局通知);在渝在忠举办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活动(市局或县委、县政府通知);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备勤的情形。
(三)Ⅰ级应急备勤。自然灾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故、险情)发生后至处置结束;在渝召开具有国际性影响的会议(市局通知);中央领导人在渝在忠调研视察、国外领导人在渝在忠参观考察等特殊敏感时期(市局或县委、县政府通知);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备勤的情形。
第五条应急备勤启动:常态化启动Ш级应急备勤;Ⅱ级应急备勤经主要领导同意由局值班领导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备勤由局主要领导宣布启动。局办公室负责下达具体启动指令并监督执行。
第六条 启动Ш级应急备勤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常态化Ш级应急备勤节假日期间,机关各科室至少有1名工作人员留守县城备勤;局各分管领导与其分管机关科室负责人必须有1名人员留守县城备勤,不得同时离开忠县城区。备勤人员电话24小时保持畅通,接到指令20分钟内达到工作岗位。
(二)值班人员严格落实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以每2日的值班人员(以值班安排表为准)为一组,除当日值班人员外均为备勤人员,备勤期间不得离开忠县城区,电话24小时保持畅通,接到指令20分钟内达到工作岗位。其余干部职工在节假日期间实行离忠报备管理制度。
(三)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严格落实驻勤制度,确保驻勤队员24小时在岗值守。非驻勤队员除正常轮休外均为备勤队员,备勤期间不得离开忠县城区,电话24小时保持畅通,接到指令20分钟内达到工作岗位。
第七条启动Ⅱ级应急备勤,按照Ш级应急备勤要求落实各项措施基础上,还应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每2日的值班人员(以值班安排表为准)为一组24小时在岗值班,值班驾驶员A角(以值班安排表为准)24小时在岗值班,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事故、险情)相关领导和业务科室人员实行24小时驻勤。其余干部职工(除节假日期间已报备离忠人员外)均为备勤人员。备勤期间不得离开忠县城区,电话24小时保持畅通,接到指令20分钟内达到工作岗位。从严控制干部职工探亲、休假、请假。
(二)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辖区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直管行业的安全监管,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防火、建筑施工、交通运输、观光旅游、大型群众性活动等领域重大风险防控工作。
(三)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应急准备,做好与市应急局、县政府、乡镇(街道)通讯设施设备调试工作。
(四)主动与有关部门互通共享信息,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事故、险情)和紧急敏感信息,认真核实研判,按规定分级分类做好信息接报处理工作。
(五)启动日报告制度,每日16时前向市应急局指挥中心、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局主要领导、值班领导报告当日情况。
(六)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全员24小时驻勤,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及时对应急指挥保障装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补充,并做好与局指挥中心通讯设施设备联调联试工作,确保通讯畅通。
(七)局办公室调集应急车辆以及筹备干粮、饮用水等紧急生活用品并发放到位。
第八条 启动Ⅰ级应急备勤,按照Ⅱ级应急备勤要求落实各项措施基础上,还应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一)全体干部职工24小时在岗驻勤,取消探亲、休假、请假。
(二)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确保通讯设施设备畅通,车辆、器材等应急装备做好随时出发赶赴现场准备。
(三)及时收集情况,信息报送启动常规情况一日两报(10时、16时前报送)、动态情况及时报的制度。
(四)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全员24小时驻勤,实行军事化管理,全员处于待命状态,做好应急指挥保障装备随车赶赴现场的准备。
第九条Ⅰ级、Ⅱ级应急备勤由启动领导宣布解除,局办公室负责下达解除指令。
第十条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加强应急备勤工作的责任落实。将采取视频点名、电话抽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应急备勤执行情况检查督导,对工作中不按照相关规定履职、玩忽职守等造成工作被动或导致严重后果的,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忠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