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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3278090045/2024-0013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忠县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12-10
[ 发布日期 ]
2024-12-10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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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服务人口。

二、服务内容

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

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指导下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协助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收集和提供风险信息参与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规范填写分诊记录、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本、X线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登记本或由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生成规范的分诊记录、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检测检验和放射登记。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及疑似病人后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或通过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抽取符合交换文档标准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如发现或怀疑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要求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与方式。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传染病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按相关要求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报告同时向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2.报告时限。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埃博拉出血热、人感染禽流感、寨卡病毒病、黄热病、拉沙热、裂谷热、西尼罗病毒等新发输入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人或发现其他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时应按有关要求于2小时内报告。发现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应于24小时内报告。

3.订正报告和补报。发现报告错误或报告病例转归或诊断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等进行订正对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进行补报。

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1.病人医疗救治和管理。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者进行急救及时转诊书写医学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尤其是要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和感染控制严防疫情传播。

2.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和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管理。协助开展传染病接触者或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追踪、查找对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者提供必要的基本医疗和预防服务。

3.流行病学调查。协助对本辖区病人、疑似病人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收集和提供病人、密切接触者、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相关信息。

4.疫点疫区处理。做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的处理工作。协助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杀虫、灭鼠等工作。

5.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协助开展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应急药品和防护用品分发等工作并提供指导。

6.宣传教育。根据辖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开展相关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协助上级专业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的宣传、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相关技术要求参照有关规定。

三、服务流程

四、服务要求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协助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处置。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报告管理工作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做好相关服务记录《传染病报告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应至少保留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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