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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3278090045/2024-0002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忠县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5-23
[ 发布日期 ]
2024-05-23

2024年忠县医疗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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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类别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机关 承办人员
甘在平 5130**********0458 医疗卫生行政处罚 非医师行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 忠卫医罚〔2024〕3号 2024.5.15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黄鸿、刘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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