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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3278090045/2024-0000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忠县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2-05
[ 发布日期 ]
2024-02-05

2024年忠县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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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忠县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被处罚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类别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机关 承办人员
忠县吴统凯中西医结合诊所 9250**********C00A 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警告 20240006 2024.1.31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周正、宋芮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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