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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094412331/2023-0002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忠县文化旅游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3-07
[ 发布日期 ]
2023-03-22

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忠县)文综罚字〔2023〕F-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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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忠县品彩文具用品店(眭小蓉)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2500233MABMBKEW2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眭小蓉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环城路318号附4号

2023年02月08日10时58分至2023年02月08日11时20分,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张琪(22003321024)、罗丹逊(2200332103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环城路318号附4号的忠县品彩文具用品店(眭小蓉)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正常营业,墙上悬挂有《营业执照》,货架上摆放有出版物标价出售,共计48本,该店现场负责人黄俊杰表示无法提供该店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4张;2.对货架上摆放的出版物进行查封(扣押);3.拟立案处理。

2023年2月10日,执法人员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3年2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黄俊杰进行了调查询问,黄俊杰承认了当事人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2023年2月24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忠县)文综检(勘)字〔2023〕C-00001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据(复制)提取单四张,证明执法人员到忠县品彩文具用品店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

2.忠县品彩文具用品店委托代理人黄俊杰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

3.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

4.忠县品彩文具用品店(眭小蓉)《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忠县品彩文具用品店(眭小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已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6.眭小蓉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黄俊杰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眭小蓉、黄俊杰的身份。

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货架上摆放的出版物未实际售出,本案视为无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于本案调查期间取得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202322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忠县)文综罚告字〔2023〕F-000001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至202336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叁佰元整(300元);2.没收非法财物:48本出版物。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三峡银行忠县支行或者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03月0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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