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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094412331/2022-0008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忠县文化旅游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11-18
[ 发布日期 ]
2022-12-05

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忠县)文综罚字〔2022〕F-0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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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忠县沸点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500233MA5UKM1A0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丁雷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忠县拔山镇蓝湖社区蓝湖二支路1

202209281930分至20229282020分,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罗丹逊(310230106、叶建峰(31023010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重庆市忠县拔山镇蓝湖社区蓝湖二支路1号的忠县沸点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进门收银台上方悬挂有《营业执照》和《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该歌城正常营业,执法人员打开点歌系统,点播《精忠报国》和《海阔天空》两首歌曲,均能正常点播,执法人员要求该店负责人提供这两首歌曲的许可使用合同,该店现场负责人自称叫王小成,无法提供歌曲许可使用合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上诉违规行为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且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授权许可正在积极办理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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