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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094412331/2022-0005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忠县文化旅游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7-29
[ 发布日期 ]
2022-08-04

2022年7月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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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日期
1 (忠县)文综罚字〔2022〕F-000004号 忠县汝溪镇云芳副食店 92500233MA5URD**** 2022年07月04日15时45分至2022年07月04日16时30分,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罗丹逊(310230106)、叶建峰(31023010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忠县汝溪镇云芳副食店检查,该店正常营业,经营场所收银台上方悬挂有《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出版物,并标有价格,执法人员发现该店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右侧未显示有2021年后的年度核验记录,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十二)项的规定 1.罚款:伍佰元整(5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三峡银行忠县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7/22/2022
2 (忠县)文综罚字〔2022〕F-000005号 忠县联鸿办公文化用品经营部 92500233MA5UCJ**** 2022年06月28日11时10分至2022年06月28日11时40分,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王钦(310230091)、叶建峰(31023010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忠县忠州街道金天门购物城14号楼一栋一层的忠县联鸿办公文化用品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文具店正常营业,经营场所收银台上方悬挂有《营业执照》,该文具店二楼货架上摆放有书籍,共计18本,摆放书籍的货架上标注有价格,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提供该店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现场负责人自称叫魏小波,无法提供该店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行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和《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1.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元整(60)元;3.没收非法财物:18。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三峡银行忠县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7/2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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