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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39805114T/2024-00166
[ 发文字号 ]
忠环执罚〔2024〕10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忠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12-03
[ 发布日期 ]
2024-12-03

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忠环执罚〔202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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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市峰畅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3***

地址:重庆市忠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924日接群众投诉后,我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925日联合花桥镇政府对位于重庆市忠县***的重庆市峰畅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925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经营,现存栏肉牛106头,属规模养殖场,养殖场取得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建有收集池、沼气沼液池、干粪堆码池等粪污收集处理设施。在你公司养殖场大门右侧雨水沟及公路外排水沟旁边的杂草丛中均有粪污痕迹。经查你公司工人谢**2024919日开始,将清理出的干粪约1.5吨用电动三轮车倒入养殖场大门处雨水沟内堆存,922日凌晨下雨未及时转运到干粪贮存池,雨水将堆存在大门口雨水沟处的干粪冲出流入外环境,最后流到下方直线距离约200米外的余家沟(小地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925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视听资料》等。

2.2024925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925日,你公司提供的20141022日取得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忠)环准〔2014093号),20151125日取得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忠)环验〔2015056)等材料复印件。

4.2024929日,对你公司工人谢**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证明你公司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其养殖场未及时对畜禽粪污进行收集、贮存、处理,养殖粪污流至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5.2024925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4925日你公司提供的王**、谢**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峰畅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支队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养殖粪污溢流至外环境的违法行为,并于20241114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忠环执罚告〔20247号),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执法人员20241114日现场复查,你公司已对溢流粪污进行清理。

我支队认为:你公司未及时对畜禽养殖粪污进行收集、贮存、处置,导致养殖场粪污流至外环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我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公司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依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裁量方法】等相关裁量规定,选定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违法行为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等裁量因素计算出处罚金额。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组织学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处罚金额,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叁仟壹佰贰拾伍元整(小写:13125 .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请及时与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0235481236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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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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