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忠县冉隆钧生猪养殖场
投资人: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32241319**
实际经营地址:重庆市忠县***
2024年3月21日,我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忠县***的忠县冉隆钧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21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养殖场建设有养殖圈舍3栋,有干湿分离机一台,建设有干粪堆码池、沼液池、沼气池等粪污处理设施,现存栏生猪170头,母猪15头,合计养殖生猪当量200头,属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场1号沼液池至沼液收集池之间连接管处有沼液溢流,外流沼液顺着土地边沟溢流至下方约100米处公路涵洞。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养殖场溢流的废水进行了采样。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21日,对你养殖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视听资料》。
2.2024年3月21日,对你养殖场投资人冉隆钧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3月22日,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忠环(监)字【2024】第ZF04号)。
4.2024年3月21日,你养殖场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忠县2018年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验收报告等材料。
5.《中国体育彩票app:印发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通知》(渝环发〔2014〕61号)文件复印件。
证据1—5证明你单位属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场内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养殖废水溢流至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6.2024年3月21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2024年3月21日你单位提供的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证据6—7证明违法主体为忠县冉隆钧生猪养殖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养殖废水溢流至外环境的违法行为。
我支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支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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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