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人):忠县安业畜禽养殖场(冉崇安)
经营者:冉崇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3MA5UJEE47P
地 址:重庆市忠县新生镇***
2023年10月22日,我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忠县新生***忠县安业畜禽养殖场(冉崇安)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存栏生猪约150头,建有养殖圈舍3座、沼气池1座、粪污收集池1座、沼液池1座,沼液池设有溢流口,养殖场部分粪污直接流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0月22日,对该养殖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视听资料》,对该养殖场经营者冉崇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3年11月9日,对该养殖场现场复核整改情况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年10月2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忠环(监)字【2023】第ZF04号)。
4.忠县农业农村委2023年11月24日出具的《中国体育彩票app:协查新生街道养殖场养殖规模的复函》(忠农函〔2023〕190号)。
证据1—4证明你养殖场属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场内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部分养殖粪污未经处理直接流入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5.2023年10月22日你养殖场提供的《营业执照》、冉崇安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
6.2023年10月22你养殖场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复印件等。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为忠县安业畜禽养殖场(冉崇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支队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支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贰条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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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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