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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流忠县段2023年度河道采砂实施方案
(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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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和《水利部中国体育彩票app: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相关规定和要求,依据《长江干流宜宾以下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0-2025年)》、《长江水利委员会中国体育彩票app:重庆市忠县实施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保留区转化的批复》(长砂管〔2022〕459号)和2022年9月3日通过专家审查的《长江干流忠县河段2022年砂石资源开采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定《长江干流忠县段2023年度河道采砂实施方案》。
一、采砂规划概况
2020年7月,水利部批复《长江上游干流宜宾以下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0-2025年)》(水河湖〔2020〕142号),长江干流忠县河段规划可采区5个,分别为江家碛、下连二碛、秤杆碛、大山溪、烧鞭碛。2022年8月,《长江水利委员会中国体育彩票app:重庆市忠县实施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保留区转化的批复》(长砂管〔2022〕459号),同意将塘土坝、东溪口两个点转化为可采区,将烧鞭碛、大山溪两个点调整为保留区。调整后5个采区年度控制开采总量为178万t(表1)。
表1? 长江干流重庆市忠县规划可采区分布表
编号 |
可采区名称 |
位置 |
航道里程 (km) |
面积 (万㎡) |
控制开采高程(m) |
年度控制开采量(万t) |
采砂船控制数量(艘) |
最长允许作业时间(天) |
备注 |
1 |
东溪口 |
右岸 |
420.4-421.4 |
13.6 |
104 |
20 |
1 |
150 |
转化采区 |
2 |
江家碛 |
右岸、鱼洞溪河口 |
438.5-441.7 |
79.4 |
118 |
45 |
2 |
150 |
原规划采区 |
3 |
下连二碛 |
右岸、沿溪河上游 |
410.2-412.5 |
92.4 |
113 |
45 |
2 |
150 |
原规划采区 |
4 |
塘土坝 |
中心偏左 |
430.5-432.5 |
27.0 |
120 |
38 |
2 |
150 |
转化采区 |
5 |
秤杆碛 |
河道左岸 |
395.0-396.9 |
41.9 |
105 |
30 |
1 |
150 |
原规划采区 |
小 计 |
|
254.3 |
|
178 |
8 |
|
|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长江上游干流宜宾以下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0-2025年)》、《长江水利委员会中国体育彩票app:重庆市忠县实施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保留区转化的批复》(长砂管〔2022〕459号),结合采砂现状,2022年8月开展了《长江河道忠县河段2022年度砂石资源开采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工作,分析论证了具有开采条件的东溪口、江家碛、下连二碛、秤杆碛以及塘土坝五个可采区面积、开采深度、砂石可利用率等。结合2020-2021年度实施情况,秤杆碛因资源不足,不具备开采价值,不再列入本年度开采。最终确定年度控制开采量为148万t(表2)。
表2? 忠县河段2022年可行性论证采砂区布置表
序号 |
可采区名称 |
位置 |
面积 (万㎡) |
航道里程(km) |
年度控制 开采量 (万t) |
1 |
东溪口 |
河道右岸 |
13.6 |
420.4-421.4 |
20 |
2 |
江家碛 |
河道右岸、鱼洞溪河口 |
79.4 |
438.5-441.7 |
45 |
3 |
下连二碛 |
河道右岸、沿溪河口上游 |
92.4 |
410.2-412.5 |
45 |
4 |
塘土坝 |
中心偏左 |
27.0 |
430.5-432.5 |
38 |
总计 |
|
|
212.4 |
|
148 |
三、2023年采砂实施方案
(一)实施主体
根据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委、水利部、市水利局相关文件要求,按照忠县重要事项“一调三征求,三审两评估”工作机制完善相关程序。并通过县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将2023年长江干流忠县段采砂权授权给县属国有企业统一开采经营,本次采砂实施主体为重庆市通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二)许可开采期限
根据《重庆市水利局中国体育彩票app:贯彻执行长江上游干流宜宾以下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渝水河〔2020〕14号)要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期限按自然年度控制不超过一年,不得跨自然年度出让。”故本次采砂实施方案确定的开采期限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全年最长允许作业时间不超过150天)。
若航道、海事等其他相关部门要求的临时禁止作业时段应停止采砂作业。
(三)河道砂石资源出让金
河道砂石资源出让金,按2023年县预算绩效管理评审中心的评估价执行。
(四)开采范围、深度、开采量
2023年采砂开采区域为长江干流忠县段东溪口、江家碛、下连二碛、塘土坝,本年度开采控制总量为148万吨。
1.东溪口采砂区域,位于航道里程420.4-421.4km,长江河道右岸。
(1)许可期限:获得批准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全年最长允许作业时间不超过150天);
(2)开采方式:水下机械开采;
(3)开采类型:砂石;
(4)控制开采量:20万吨;
(5)许可采砂船:1艘;
(6)控制开采厚度:3~5m;
(7)可采区面积:13.6万㎡;
(8)控制开采高程:104m;
(9)具体作业范围控制点坐标分别为:
坐标点 |
X |
Y |
经度 |
纬度 |
A |
3352060 |
504432 |
108.046067 |
30.288175 |
B |
3351592 |
503830 |
108.039808 |
30.283956 |
C |
3351698 |
503730 |
108.038769 |
30.284914 |
D |
3352210 |
504272 |
108.044406 |
30.289531 |
采砂平面布置图如下:
2.江家碛采砂区域,位于航道里程438.5-441.7km,长江河道右岸、鱼洞溪河口。
(1)许可期限:获得批准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全年最长允许作业时间不超过150天);
(2)开采方式:水下机械开采;
(3)开采类型:砂石;
(4)本次控制开采量:45万吨;
(5)许可采砂船:2艘;
(6)控制开采厚度:3~5m;
(7)可采区面积:79.4万㎡;
(8)控制开采高程:118m;
(9)具体作业范围控制点坐标分别为:
坐标点 |
X |
Y |
经度 |
纬度 |
A |
3337915 |
494614 |
107.944089 |
30.160575 |
B |
3337997 |
494840 |
107.946433 |
30.161314 |
C |
3340722 |
494112 |
107.938861 |
30.185894 |
D |
3340662 |
493854 |
107.936183 |
30.185350 |
E |
3339396 |
494147 |
107.939233 |
30.173933 |
采砂平面布置如下:
3.下连二碛采砂区域,位于航道里程410.2-412.5km,长江河道右岸、沿溪河口上游。
(1)许可期限:获得批准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全年最长允许作业时间不超过150天);
(2)开采方式:水下机械开采;
(3)开采类型:砂石;
(4)本次控制开采量:45万吨;
(5)许可采砂船:1艘;
(6)控制开采厚度:3~5m;
(7)可采区面积:92.4万㎡;
(8)控制开采高程:113m;
(9)具体作业范围控制点坐标分别为:
坐标点 |
X |
Y |
经度 |
纬度 |
A |
510190 |
3353000 |
108.105928 |
30.296619 |
B |
511010 |
3353027 |
108.114453 |
30.296856 |
C |
511080 |
3352705 |
108.115175 |
30.293953 |
D |
510602 |
3352557 |
108.110206 |
30.292622 |
E |
510108 |
3352521 |
108.105069 |
30.292300 |
F |
509511 |
3352859 |
108.098867 |
30.295353 |
G |
509049 |
3353382 |
108.094069 |
30.300075 |
H |
509222 |
3353645 |
108.095869 |
30.302447 |
I |
509792 |
3353242 |
108.101792 |
30.298806 |
采砂平面布置图如下:
4.塘土坝采砂区域,位于航道里程430.5-432.5km,长江河道中心偏左。
(1)许可期限:获得批准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全年最长允许作业时间不超过150天);
(2)开采方式:水下机械开采;
(3)开采类型:砂石;
(4)本次控制开采量:38万吨;
(5)许可采砂船:1艘;
(6)控制开采厚度:3~5m;
(7)可采区面积:27.0万㎡;
(8)控制开采高程:120m;
(9)具体作业范围控制点坐标分别为:
坐标点 |
X |
Y |
经度 |
纬度 |
A |
3343549 |
498838 |
107.987931 |
30.211408 |
B |
3343806 |
499440 |
107.994183 |
30.213728 |
C |
3344167 |
500138 |
108.001433 |
30.216983 |
D |
3344316 |
499996 |
107.999958 |
30.218328 |
E |
3343694 |
498767 |
107.987194 |
30.212717 |
采砂平面布置图如下:
(五)作业方式
本次采砂实施方案开采方式为水下机械开采。采砂船舶控制数量为5艘,采砂船采砂设备功率不超过1250千瓦,且具备平缓移动的开采作业方式,要求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必须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六)运砂方案
长江干流忠县河段砂石资源开采后,通过运砂船运至新生港区码头和乌杨公用码头上岸,然后再通过运砂车辆运至堆砂场堆放。考虑运输时间及作业时间,结合长江干流其他区县河段采砂船配置运输船的数量情况,本次采砂作业每艘采砂船拟配置4艘能力3000t的运输船。
严格执行采砂船舶集中停靠制度,按照《忠县人民政府中国体育彩票app:对长江采砂船舶实行定点停靠的通告》,忠县共设立了3个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点。分别为:一是白公街道九条河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24km~425km(左岸水域);二是东溪镇神溪口(滑石子)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21.5km~421.8km(右岸水域);三是忠州街道顺溪金狮碛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01km~401.6km(左岸水域)。凡需要在长江忠县水域停靠的采砂船舶,必须经长江忠县海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登记,并在指定停泊点集中停泊。
(七)堆砂场设置
长江干流忠县河段共设置2处堆砂场,分别为忠县新生港区堆场和乌杨公用码头堆场。卸砂码头为新生港区码头和乌杨公用码头。堆砂场仅作上岸砂石临时堆放场地,堆放的砂石需要及时运离,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若需在堆场建立砂石加工厂,需满足相关管理要求,取得相关手续,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安全。
(八)河道修复
为保证河道河势及岸坡稳定,要求采砂深度严格按照采砂实施方案执行,各采区采砂深度不超过年度控制采砂厚度。在此方案基础上,能够维持岸坡稳定及河势安全,可不采取河道修复措施。
(九)水生态修复
长江干流忠县河段位于三峡水库库区,可采区远离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区域,河段内水深较大,此深度鱼类资源栖息分布少,采砂对鱼类资源的影响小,根据规划,可采区河道采砂后对采砂江段水位、流速、流量、含沙量等水要素的影响不大,不会对鱼类产卵场水流流态方面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在规划可采区内采砂不会对鱼类资源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十)监管方式
1.根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手册》的规定,严格禁止“四超”行为,即超范围、超时间、超量、超功率开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同步实行在线实时监测和采砂过程旁站监理,其中旁站监理单位逐船派人24小时对实施现场监管,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察和检查。
2.采砂业主在采区设立公示牌,对采区名称、采砂船舶、采砂设备功率、采砂量、采砂时限时段等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及群众监督。
3.堆砂场地的设置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严格执行长江河道采砂采运管理单制度,按照《长江水利委员会中国体育彩票app:在长江河道组织开展砂石采运管理单信息平台试运行的通知》(长砂管〔2021〕1号)文件实施,规范使用电子四联单,并按时报送相关信息。
(十一)联合巡查监管
充分发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公安、交通、经信、市场监管、海事、长航公安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机构职责,通过执法微信群等,实行资源共享,联动执法,及时、快速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长江忠县段采砂安全有序。
县水利局负责河道采砂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除长江干流以外的水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犯罪和涉砂黑恶势力,以及干扰、威胁执法检查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交通局配合县水利局查处“三无”采砂船舶和船证不符的采砂船舶。严厉打击管辖航道非法采砂船舶碍航、破坏航道条件的违法行为。
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船舶企业建造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砂石的违法行为。
忠县海事处依法定职责,负责配合相关部门查处“三无”采砂船舶和船证不符的采砂船舶,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和正常的通航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船舶碍航、破坏航道条件的违法行为。
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忠县派出所负责长江干流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犯罪和涉砂黑恶势力,以及干扰、威胁执法检查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公告公示
本次采砂实施方案在忠县本地媒体公示。
(十三)程序及要求
1.《2023年长江干流忠县段河道釆砂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重庆市水利局审核同意。
2.为保证通航及行洪安全,本次采砂实施方案开采区域为东溪口采砂区、江家碛采砂区、下连二碛采砂区、塘土坝采砂区;采砂实施主体获得水利部门《采砂许可证》后,应到航道、海事等相关部门完善开采前的手续。
3.本次采砂实施方案有效期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全年最长允许作业时间不超过150天),有效期内,若采砂量达到148万吨后,采砂实施方案自动失效。
4.加强舆论引导,采砂主体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妥善处理好采砂期内河道采砂管理中发生的相关问题。
(十四)采砂验收
牢固树立绿色生态采砂理念,做到边采边运,随采随回填。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河道采砂许可期内,加强对开采深度、开采量的监管,严格控制超深度开采,避免导致水流状态改变或对岸坡造成影响。对违反规定开采的行为督促其限期整改到位。开采结束后,采砂实施主体应邀请相关部门对采砂过程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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