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县审计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市审计局及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审计委员会工作部署,坚持稳进增效、除险清患、改革求变、惠民有感的工作导向,立足经济监督定位,紧扣全县高质量发展中心工作,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扎实做好常态化“经济体检”工作。
审计结果表明,2022年,我县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减收增支压力,全力筹措财政收入、优先保障重点支出,在上级资金争取、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向好。
——积极的财政政策有效实施。深入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狠抓增收节支,保障财政运转。争取市对区县特殊救助政策,实现市级对忠县新增财力性转移支付、新增一般债券额度、库款调度等方面统筹倾斜,增强财政保障能力。
——财政支出结构持续优化。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压减一般性支出,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安排衔接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财政管理改革不断深化。持续改善财政管理,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改革,提高财政数字化管理水平;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村级财务等财务管理办法,组织开展财经秩序专项整治,强化财政监管。
一、县级财政管理审计情况
2022年县财政局认真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预算的决议,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专项债券资金使用、预决算编报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在财政运行管理方面,一是应收未收非税收入12,385.42万元。二是个别单位滞留代征的污水处理费1230.66万元。
(二)在预算编制及执行方面,一是将应落实到具体单位的重大项目前期经费、学生营养促进工程等预算5600万元纳入财政代编。二是3个单位年初未编制公务用车采购预算,年中实际采购82.11万元,采购资金均在项目支出中列支。
(三)在财政资金管理方面,一是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风险监控不健全,未及时启用部分风险点监控功能,导致9个单位向职工个人账户转账665.2万元。二是个别单位银行账户未录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截至2022年末,账户余额132.56万元。
(四)在财政决算草案编制方面,一是11个单位未按年末实有在职人数填报部门决算基本数字表。二是20个单位部门决算报表中的一般公共预算年初预算数与年初部门预算批复数不一致。三是21个单位部门决算报表中的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数据与单位财务数据不一致;24个单位部门决算报表中的公务接待费数据与单位财务数据不一致。
二、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对全县一级预算单位实施大数据审计分析全覆盖,重点审计6个单位。审计结果表明,各单位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预算收支基本真实合法,较好完成了年度预算收支任务。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在预算编制、调整和预算执行方面,一是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和耕地指标交易收入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截至2022年底专户银行存款余额21993.49万元。二是个别单位在复垦、征收等工作经费中扩大开支范围用于对外捐款等185万元。三是个别单位违规将预算资金划拨到财政代管账户,截至审计日仍结余67.98万元未使用。
(二)在非税收入征缴管理方面,一是2个单位应收未收水土保持补偿费、耕地开垦费534.25万元。二是个别单位滞留利息收入25.76万元未上缴县财政。
(三)在国有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方面,一是个别单位将财政资金1818.35万元分别转入81个下设机构的报账员个人账户,用于各部门日常支出、食堂支出及小型维修等。二是个别单位未实行政府采购7.44万元。三是个别单位对中介机构监督不到位,多计结算金额2.31万元。
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审计情况
(一)忠县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医疗保险基金审计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医疗机构违规多报销医保基金或加重患者负担,涉及42家定点医疗机构通过重复收费等方式违规收取诊疗项目费用76.35万元,导致医保基金多支付55.12万元;17家公立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标准下浮、超物价规定标准多收费,多报销医保基金7.23万元;2家定点医疗机构自立36个项目违规收费17.67万元。二是医保基金运行管理存在漏洞,涉及医保基金存款少计利息795.91万元;违规支付10家医疗机构不合规费用2.67万元等。三是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政策执行不到位,45家公立医疗机构未落实国家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5家定点医疗机构未及时支付261家供应商货款9847.48万元。
(二)忠县2019—2021年度耕地保护和项目建设情况审计情况。2022年8—10月,重庆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忠县2019—2021年度耕地保护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和目标任务完成方面,涉及非农建设项目违法占用耕地306.04亩;未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9.65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不实。二是耕地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方面,未严格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未采取有力举措防止耕地“非粮化”,未落实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要求。三是耕地保护监督管理方面,12宗临时用地使用到期后未按要求复垦;3宗临时用地未按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18个项目违法占用耕地26.78亩仍未立案查处。四是耕地保护项目建设管理方面,26个土地整理项目3927.7亩选址不符合规范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选址不当,在禁止建设区域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未优先在“两区”布局高标准农田建设。
四、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情况
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5月20日,对忠县2019年以来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在养老托育政策执行方面,一是个别单位未及时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二是70家民办养老机构、24家公办养老机构、2家托育机构未备案。三是未协调公用企业落实养老机构执行水电气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
(二)在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及绩效方面,2020年,安排福彩公益金区县留存部分用于设施建设、运营补贴等养老服务支出85.01万元,投入比例未达到不低于区县留存部分80%的要求。
(三)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及养老机构管理运营方面,一是未按时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年度建设目标任务。二是3家养老机构存在消防隐患。三是个别公司收取入住老人医疗费用押金累计36.93万元,未按规定实行专户管理。
(四)在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方面,一是个别公司负责人未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同时未配保安人员,由前台老师兼任。二是2020年、2021年,忠县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分别为69%、58%,未达市卫生健康委当年下达的考核目标。
五、国有资产管理审计情况
(一)企业国有资产审计情况。
重点开展了3个国有企业2020—2021年财务收支情况审计。各企业进一步加强管理,较好地实现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资金资产管理方面,涉及违规出借资金长期未收回,公司代偿规模大,应收未收担保费、诉讼费、租赁费等费用等。二是公司债务管理方面,涉及融资超过企业偿还能力,担保赔偿准备金未实行差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按规定冲回等。三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方面,5个工程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17个项目建设进度滞后于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四是内部控制方面,涉及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保后检查工作未按规定开展,劳务外包用工薪酬方案未经县国有资产事务管理中心审定等。
(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方面,涉及垃圾清运点位设置、清运频次等人居环境整治任务未完成;违规将水厂发包给无资质的私人经营;个别村集体违规占用8.16亩耕地挖塘养鱼。二是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目标方面,未对水库进行有效保护,个别水库存在养鸭养鱼等行为且库岸环境恶劣;个别自来水厂出厂水及末梢水总大肠菌群不符合国家标准。三是履行监督责任方面,个别养殖场未按要求规范建设沼气池,粪水长年溢出随林地流入纳溪河;自来水厂临江污水管网破损,大量生活污水外溢直排长江,且排污点与自来水厂的取水点相距不足30米。
六、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情况
2022年,严格按市审计局、县委审计委批复的年度审计计划进行审计,共完成公共投资项目3个,涉及金额1.58亿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工程结算不准确的问题。3个项目多计工程结算价款86.06万元。二是未严格按图施工的问题。如个别结算审计项目,未严格按施工图施工,无砂砾垫层、透水砖规格与原设计不符等。
同时,加大对社会中介机构履职情况的审计调查力度,开展中介机构出具报告的核查工作,核查发现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已移交主管部门及委托单位处理。通过上述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加强管理,促进社会中介机构及参建单位遵守执业准则,严格履行职责。
七、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以上问题,对违反财政财务收支法规的,已依法下达审计决定,要求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对管理不规范的,已建议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切实加强内部管理。
八、审计建议
当前,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仍面临不少风险挑战,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决策部署,结合审计反映的情况与问题,审计建议:
(一)规范财政资金收支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稳妥编制收入预算,合理安排支出预算。进一步强化非税收入征管,及时追收应上缴的各项收入并解缴入库,切实做到应收尽收;严格按规定组织财政收入,确保财政收入真实、准确,提高财政收入质量。
(二)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加强财政资源统筹,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细化量化政府“过紧日子”要求。把勤俭节约作为财政长期方针,从严控制党政机关一般性支出,强化三公经费管理,坚决纠正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行为。
(三)防范化解突出风险隐患。加强债务实时监测,精准识别变相举借债务行为并严肃问责,有效遏制隐性债务。加强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力度,有效防止损害生态环境的风险隐患。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优先保障“三保”支出,切实兜牢“三保”底线,切实落实财力保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