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某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忠县巴王路口腔诊所,经营场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LH1K。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诊所负责人
被申请人: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地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大桥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33278090045。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委主任
申请人重庆某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忠县巴王路口腔诊所不服被申请人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3年5月6日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忠卫放罚〔2023〕1号)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3年5月16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府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忠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