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谭某,男,汉族,出生于19**年**月**日,住址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5-2,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6573。
被申请人:重庆市忠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地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环城路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370943923XK。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该队副大队长,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谭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忠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23年3月25日所作处罚决定(编号:5033001701926974)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3年4月26日受理。因案件审理需要,本府于2023年6月1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同日,申请人向本府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忠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