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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忠府复〔2023〕21号)

日期: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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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谭某,男,汉族,出生于19******日,住址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5-2,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6573

被申请人:重庆市忠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地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环城路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370943923XK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该队副大队长,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谭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忠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23325日所作处罚决定(编号:5033001701926974)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3426日受理。因案件审理需要,本府于202361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同日,申请人向本府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忠县人民政府

202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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