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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忠府复〔2023〕27号)

日期: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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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重庆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27-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LL7E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某,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忠县交通局,地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果园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3711629526A

法定代表人:向某,该局局长

申请人重庆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忠县交通局于2023426日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忠交执罚〔202311011000377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515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忠交执罚〔202311011000377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名下车辆渝A*****在办理道路运输证时,已经依据《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在车上安装了卫星定位装置,并且办证单位在核查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对接成功后才给予办证。申请人在办完道路运输证后就没有权限查看卫星定位装置的运行情况,就无法时刻了解卫星定位装置是否与政府监管平台对接。被申请人如果发现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没有直接对接,可以直接要求申请人查明事情的具体情况,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如果申请人没有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及时改正,可再作出处罚决定。在疫情三年中,申请人通过减免租车司机租金,为部分驾驶员垫付车辆月供的方式为司机解决了生机问题,期间申请人没有任何利润,且新增了负担,这也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严重亏损。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合理,请求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34171020分许,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G50沪渝高速忠县出口检查,查获申请人所有网约车渝A*****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无法打印信息,通过重庆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发现渝A*****处于离线状态,最新信息上报时间为2021112112秒。申请人作为网约车所有人应当对所属车辆和车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保持连接的网络运行良好,但申请人所属网约车渝A*****在长达两年多时间内未与政府监管平台对接,长时间脱管失管,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被申请人予以立案处罚并无不当。同时,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改正即免罚的轻微违法行为,且考虑了疫情三年的影响和市场经营的不易,在《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内选择5000元的最低罚款数额。申请人提出的公司经营困难、没有利润、新增负债等理由不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小型轿车渝A*****所有人为申请人重庆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该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张某也取得J-网约出租(主城区)从业资格证。

20234171020分许,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G50忠县收费站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某驾驶渝A*****搭载3名乘客从重庆主城驶回忠县。经现场检查该车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无法打印信息,通过重庆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显示渝A*****车辆处于离线状态,最新定位时间为2021112112秒。被申请人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并现场告知驾驶员张某享有陈述申辩权。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和驾驶员张某均在《现场笔录》上予以签字确认。

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存在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没有直接对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NO.2023-23300000843)于2023419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拟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34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更正通知书》(忠交执更[2023]第8号),更正内容为“原‘根据《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10000元的处罚决定’更正为:根据《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10000元的处罚决定。”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被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经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后,被申请人于2023426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23429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案件移送函》(案号2023040610)、《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视频资料、重庆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截图、《立案登记表》(案号:202311011000377)、《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号:202311011000377)、《违法行为通知书》(NO.2023-23300000843)、《更正通知书》(忠交执更〔2023〕第8 号)、《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案号:202311011000377)、《行政处罚决定书》(忠交执罚〔202311011000377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一、根据《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以及《中共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国体育彩票app:设立忠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批复》(忠委编发〔201958号)、《中共忠县县委办公室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国体育彩票app:印发<忠县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忠委办〔201976号)的规定,被申请人系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适格主体。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充分履行了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程序合法。

三、本案申请人所有的车辆渝A*****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021112112秒离线直至被查处发现时,一直与政府监管平台没有直接对接,其违法事实成立,违反了《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网约车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实现直接对接......”的规定。申请人作为车辆渝A*****的所有人负有保证投入营运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需置于政府监管平台管理的义务,被申请人依据《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网约车车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车辆所有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没有直接对接的;......”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且属于法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数额,处罚额度合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忠县交通局作出的忠交执罚〔2023110110003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忠县人民政府

202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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