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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MB1938818C/2022-0023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忠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12-09
[ 发布日期 ]
2022-12-09

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忠县市监处字(2022)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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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忠县市监字(2022301

当事人:忠县任家镇曾大学副食店(曾大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3MA5XMMWE47

营业场所:重庆市忠县任家镇任家场

经营者:曾*

身份证件号码:5122**********0732

联系电话:13*******9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重庆市忠县任家镇任家场406

202210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03111日办理《营业执照》,名称:忠县任家镇曾大学副食店,并于20181226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在重庆市忠县任家镇任家场从事经营活动。

20215月(具体时间不详),当事人从自己手机抖音平台购进5袋杜姨妈嫩肉淀粉,其中3袋生产日期为202010092袋生产日期为20201017,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100克,生产企业:六盘水美味园食品有限公司(分装),购进价:4.5/袋。

当事人购回上述杜姨妈嫩肉淀粉后,在其经营场所以5/袋的价格进行销售。

202210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发现有3待售的杜姨妈嫩肉淀粉,其中1袋生产日期为202010092袋生产日期为20201017,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100克,已超过保质期。

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涉嫌超过保质期的杜姨妈嫩肉淀粉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杜姨妈嫩肉淀粉货值金额15元(5/×3袋),无销售台账,获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未纳税。

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身份。

2. 现场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

3.现场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02211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渝忠县市监告字(202229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本案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案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经营超保质期的杜姨妈嫩肉淀粉货值金额15元,无违法所得,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情形,本局决定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给予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杜姨妈嫩肉淀粉3袋,罚款:5000元。

综上,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给予警告;

2.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杜姨妈嫩肉淀粉3袋;

3. 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本局(地址:重庆市忠县白公街道白公路9号)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交到中国农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忠县财政局账号(账号:3145010104000597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5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文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一份法制机构留存,一份财装科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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