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忠县市监处字〔2021〕230号
当事人:重庆市忠县享年养老服务老年公寓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60LA3P3N
住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滨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
身份证件号码:5122**********3463
联系电话:15*******36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州屏环路*号1*-*
2021年8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2021年8月18日经局领导批准,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19年11月22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滨江路*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以7元/瓶的价格购进由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2月6日生产、保质期为24个月的海天老陈醋,放置在炒菜间操作台用于食品加工制作。
当事人2020年7月20日以1.7元/袋的价格从忠县豪成副食店购进共计40袋(规格为400g/袋)分别由成都市盈宇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3月15日生产的保质期为12个月的
泡青菜(酱腌菜)和绵阳市涪城区蜀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2020年6月4日生产的保质期为12个月的泡青菜(酱腌菜),放置在食品库房用于食品加工制作。
当事人在购进泡青菜(酱腌菜)时查验并保存了忠县豪成副食店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并保存了泡青菜(酱腌菜)的进货清单。
当事人未保存海天老陈醋的购进凭证,未查验并保存海天老陈醋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1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时,当事人食品库房未设“不合格食品暂存区”,在当事人食堂炒菜间操作台发现有1瓶已开封剩50ml的上述海天老陈醋(生产日期:2017年02月06日,保质期:24个月)、食品库房货架上发现有共计15袋上述泡青菜(酱腌菜)(其中5袋:生产日期:2020年3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其中10袋:生产日期:2020年6月4日,保质期:12个月)均超过保质期。
2021年8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50/450ml*7元+15袋*1.7元/袋=26.28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以及拍摄的照片,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食品处理区待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海天老陈醋、泡青菜(酱腌菜))的事实。
2021年10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渝忠县市监告字(2021)2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
2021年11月17日,本局组织对该案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同意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减少罚款额度,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及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未及时清理食品库房、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且违法食品较少,货值金额较小(货值金额:26.28元),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情形,本局决定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决定:
1. 责令改正;
2. 给予警告;
3.?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老陈醋50ml,泡青菜(酱腌菜)15袋;
4.?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本局(地址:重庆市忠县白公街道白公路9号)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到中国农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忠县财政局账户(账号:314501010400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7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 文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一份法制机构留存,一份财装科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