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忠县****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45******************01
经营地址:忠县新立镇**************
法定代表人:黄**
身份证件号码:51**************97
联系电话:13*******25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重庆市忠县汝溪镇*****
2021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在忠县新立镇长岭场设立的忠县****卫生院长岭门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2021年10月12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3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忠县****卫生院,核准在忠县新立镇********************从事诊疗服务活动。
2020年9月18日,当事人在重庆医药集团忠州****有限公司以36.95元/盒的单价(含税),共计(含税) 支付739元,购进了20盒洛正?滑膜炎片(规格:每片重0.6g;12片/板×2板/盒)药品。
2021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长岗场的诊疗场所待使用药品检查,发现以下药品超过有效期:洛正?滑膜炎片12盒(规格:每片重0.6g;12片/板×2板/盒,生产日期:2020/03/02,有效期至:2020/08;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90253,批号:200301),单价为37元/盒,货值金额为37元×12盒=444元。
2021年10月12日,本局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予以扣押。
当事人在从事药品使用活动中,未建立销售、使用记录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共计444(37元×12盒)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居民身份证》、《中共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国体育彩票app:同意撤并整合部分基层卫生健康单位的批复》(忠委编发〔2020〕81号)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以及拍摄的照片,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卫生院长岭门诊待销售的药品超过有效期行为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重庆医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的进货发票单复印件、2020年10月2日至2020年12月5日药品使用《处方笺》复印件,本局制作的《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2021年12月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渝忠县市监听告字(2021)32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诉、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本案中,当事人在从事药品使用活动中,未切实履行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每个药品使用者的应尽责任,致使其使用的药品超过有效期,将会导致功效衰减,应当认定为劣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涉案财物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项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情形,本局决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本局决定:
1.责令改正;
2.没收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洛正?滑膜炎片12盒;
3.罚款:20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本局(地址:重庆市忠县白公街道白公路9号)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到中国农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忠县财政局账户(账号:314**********597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