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补贴
农村脱贫人员到县外务工的,每年给予一次交通补贴。
二、脱贫人员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脱贫人员在户籍所在县以外区域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按500元/人给予脱贫人员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三、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我市高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属于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户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可享受800元/人的一次性在校求职创业补贴。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属于失业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脱贫户家庭、残疾人家庭、身有残疾、特困救助供养的可享受每人一次性500元的离校未就业求职创业补贴。
四、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四类人员,从事以下四种类型灵活就业:自然人及其家庭(近亲属除外)提供孕产妇新生儿照护、婴幼儿照护、饮食服务、保洁服务、老人照料、病人陪护的家政服务人员;个体工商户雇工;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人员除外);网约车驾驶员,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费(最低档)的2/3计算。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五、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就业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培训。参加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的脱贫人口,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按培训天数给予每天100元/人的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直补个人,每人一年限一次。
六、低保就业补贴
低保户家庭,若有登记失业的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其家庭还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可享受低保就业补贴。补贴金额按其家庭当月民政部门核减的低保金总额计算。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1年。
七、创业担保贷款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开发免费创业工位
有创业意愿的,可向县就业和人才中心申请入驻免费创业工位,最多使用3个工位,最长使用一年,补贴标准、申报流程和服务等参照青年人才免费创业工位执行。
九、公益性岗位补贴
若实在无法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不包括中专、高职、函授学历毕业生),以及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农村脱贫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退役军人等。优先安置符合岗位条件的农村脱贫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以上人员可安置到公益性岗位就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十、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十一、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
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申报截止时间计算),带动就业3人以上(不含本人),按规定为员工缴纳五险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助)给予8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十二、职业介绍补贴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免费帮助脱贫人员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按5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