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理需知(2024年度) | ||||||||||
补贴名称 |
补贴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内容和标准 |
补贴方式 |
申请材料及格式 |
办理流程 |
办理部门 |
办理时限 |
办理时间及地点 |
咨询电话 |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渝民发〔2015〕71号) |
具有忠县户籍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忠县户籍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 |
每人每月200元 |
补贴现金,打卡发放。 |
1.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申请失能养老补贴填报失能申请表,申请高龄养老服务补贴填报高龄申请表); 2.老人身份证,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增减页),低保证(农村五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民主评议会议记录,申请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还需提供残疾证,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诊断证明; 3.有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增减页)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原件仅供核对; 5.申请审批表见附表。 |
1.老人本人或代理人到老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对资料及老人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在老人户籍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 3.公示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4.县民政局审批通过后的次月开始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
忠县民政局 |
按月办理 |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地点:老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023-54454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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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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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困难的
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老年人 基本 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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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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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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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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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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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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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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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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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类别 |
□ 城市低保对象 □ 农村低保对象 □ 城市“三无”人员 □ 农村五保对象 | |||||||
重残失能老年人 |
残疾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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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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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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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失能老年人 |
瘫痪卧床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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瘫痪卧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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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 代理人 基本 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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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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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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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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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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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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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保证以上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 ||||||||
入户调查 基本情况 |
调查人:年月日 | |||||||
公示情况 |
已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我村(社区)或供养机构公示,未提出异议。
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机构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 |||||||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
经审查,同意该对象享受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自年月起开始发放。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 (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 |||||||
注:1. 残疾类别: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等级:一、二级。
2. 本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待审批后,乡镇(街道)、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各留存一份。为方便存档,此申请审批表需双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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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庆市经济困难的
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老年人 基本 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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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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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
出生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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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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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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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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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类别 |
□ 城市低保对象 □ 农村低保对象 □ 城市“三无”人员 □ 农村五保对象 | |||||||
委托 代理人 基本 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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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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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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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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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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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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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保证以上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 ||||||||
入户调查 基本情况 |
调查人:年月日 | |||||||
公示情况 |
已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我村(社区)或供养机构公示,未提出异议。
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机构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 |||||||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
经审查,同意该对象享受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自年月起开始发放。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 (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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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待审批后,乡镇(街道)、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各留存一份。为方便存档,此申请审批表需双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