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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11629518F/2024-0002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忠县林业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7-11
[ 发布日期 ]
2024-07-11

忠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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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 林罚决字〔2024〕第015号

被处罚人姓名黄*华??性别???男 ???出生日期?1985年11月25日???

身份证号码50**************5X????

工作单位????????????????????现住址忠县**乡**村5组24号??

? ? ?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5月17日,在未申请办理并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镇**村(小地名:杨家寺),向罗*银收购麻柳树3株,并于当日雇请工人砍伐后予以向外出卖。2024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对存放于乌杨工业园区新太源木材有限公司场内现场检尺结果为:3株麻柳分别制材成长度为130cm、小头直径为8cm-32cm的麻柳原木42节(段),合计活立木材积1.285M3,折计原木材积0.514M3,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属滥伐林木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于2024年12月31日前,在黄金镇东风村(小地名:杨家寺)补种滥伐林木株数2倍的树木,计6株;

2. 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计385.5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用微信扫描缴款订单上的二维码,实现缴款;或缴款人持缴款订单或缴款码到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除外)柜台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忠县林业局(印章)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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