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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11629518F/2023-0002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忠县林业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6-25
[ 发布日期 ]
2023-06-28

忠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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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罚决字[2023]第014

  被处罚人姓名?徐*柏???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7322日 ????

  身份证号码51**************54

  工作单位????????????????????? ? ? ? ? 现住址忠县汝溪镇**村867号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211月至202212月期间,先后以架设电网的方式在忠县汝溪九亭徐昌柏家对面山坡、汝溪镇溪沟村高峰山附近山林、涂井乡贾古村6马槽沟进行多次猎捕,并于111811月27日九亭、溪沟村捕获只。经认定:你猎捕的区域属禁猎区,猎捕时间属于禁猎期。构成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猎捕野猪价值两倍的罚款2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用微信扫描缴款订单上的二维码,实现缴款;或缴款人持缴款订单或缴款码到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除外)柜台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林业局

202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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