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6年11月修订)
第二十一条转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因家庭居住地发生变化,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流动人口务工地发生变化,其随迁子女可以转入法定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出国留学: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
(二)在以上情形范围内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经转入、转出学校签章同意并存纸质档。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依次经转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后,完成电子学籍转学流程。
(三)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四)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学籍转接。
(五)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擅自转学。转学只能在同年级之间进行。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原则上不接受转学申请,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六)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同意,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附件:1.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民族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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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学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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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址 |
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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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学校 |
转出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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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学校 |
转入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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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学 理由 |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原学校 意见 |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 ||||||
接收学 校意见 |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