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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116295938/2024-0011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忠县教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11-07
[ 发布日期 ]
2024-11-07

忠县教育委员会:中国体育彩票app:印发《忠县学校食堂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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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学校食堂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试行)

为规范学校食堂物资采购行为,确保食品安全、资金安全,根据物资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学校食堂实际,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指的学校包含全县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民办学校(幼儿园)可参照实施。采购种类为食堂的食材、干副食等原辅材料、日杂消耗用品等。食堂的固定资产等设备的采购按相关规定执行。

2.学校要组建由校(园)长任组长,食堂分管领导,采购、验收、保管、财务、工会、教师代表等参与的食堂物资采购小组。采购小组是学校食堂物资采购的办事机构,统筹并组织学校食堂的物资采购。要设置采购、验收、监督等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每个岗位至少每年轮换1次。

3.食堂物资采购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原则,重大事项应广泛听取膳食委员会、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和教职工代表意见。

4.学校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采购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要建立供货商的进入退出考核评价机制。

5.食堂物资采购的重大事项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一调三征求、三审两评估”等议事决策程序,由食堂物资采购小组依法民主决策。

6.食堂采购的食材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标准要求。应提供营养价值较高的畜禽肉蛋奶类食品、新鲜蔬菜水果和谷薯类食品等,不得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避免提供高盐、高油、高糖食品,确保食品新鲜卫生、品种多样、营养均衡。米面油、肉蛋奶等大宗食材和原辅材料应采购社会认可度较高的品牌产品,做到价质相符。

7.学校积极推进“农校对接”,建立学校蔬菜、水果等直供优质农产品基地,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和营养的前提下,减少食品采购和流通环节,降低食品成本。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一日一供”,确保食品新鲜、安全、营养。

8.食堂的大米、食用油、面粉、肉、蛋、奶等,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由县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学校要严格物资验收,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相关部门。

9.食堂的蔬菜、水果、干货、调味品等原辅材料,学校要比照政府采购的操作模式,通过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选定供应商;要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不得差别对待供应商;要严格投标人资格审查,确保投标人具有采购食材规定的条件;要科学制定评审规则,细化编制评分指标,全面覆盖采购的核心内容;要及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至少包括采购品目、数量质量、价格机制、服务时间、风险条款和其他保证食品安全事项等,并报县教委备案。

10.零星生鲜、时令、时限、本地生产蔬菜,但要登记货源信息(如出售者的身份身份信息、质量合格承诺书等)。

11.学校要成立由采购员、验物员、保管员、领物员、监督员组成的入出库验收监督小组(入库时要有采购员、验物员、保管员参与并签字,出库时要有保管员、领物员、监督员参与并签字)。要严把食材出入库关口,食堂物品的验收、入库、出库环节应全程在视频监控范围,有条件的学校应通过“智慧验货机”等方式加强监管,确保全程可追溯,并留存验收证明。

12.保管员要及时做好出入库台账登记,入库、出库要严格核对数量、检验质量,出库食品先进先出,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入库与出库。食堂物品验收、入库、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

13.食堂要建立定期(至少每月一次)盘点制度,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要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变质和过期食品清理销毁应办理监销手续。

14.校(园)长应与出入库查验人员签订岗位责任书,每季度至少与查验人员开展一次廉洁自律与安全责任谈心谈话,每月至少随机实地抽查一次食堂物品验收、入库、出库查验情况。

15.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严格索证索票和现场查验,索取并留存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和由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16.学校要加强食堂物资价格调查和监测,严控采购成本,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学校所在地同期市场公允价格。

17.学校应规范结算制度,原则上每月与供应商结算货款(当月无法支付货款的,采购人要以送货单等凭证确认当月采购金额并记入当期成本)。采购员与供应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

18.学校应严格执行采购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完整保存各项采购文件资料(含影像资料),保管期限为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此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另有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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