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张先鸿
身份证号:511**********
地址 :重庆市忠县马灌镇果园村**********
经查,你未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在忠县马灌镇果园村2组(小地名:观音井)违法占用土地1641.65㎡修建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下同)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事实。
上述事实有张先鸿身份证复印件、忠县马灌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乡村规划布局图(局部)、堆码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局已于2024年12月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忠规资罚告〔2024〕第30号),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你在忠县马灌镇果园村2组(小地名:观音井)违法占用1641.65㎡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
2.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并处罚款16416.5元(大写:壹万陆仟肆佰壹拾陆元伍角)。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1.没收违法建(构)筑物: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你在非法占用1641.65㎡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移交给马灌镇人民政府;
2.罚(没)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16416.5元(壹万陆仟肆佰壹拾陆元伍角)人民币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忠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你承担。
联系电话:023-54235607
联系地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鸣玉溪大道99号 ??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