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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65915210U/2024-0159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政务服务行为主题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忠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12-04
[ 发布日期 ]
2024-12-04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忠规资执罚〔2024〕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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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忠县石黄镇金星社区居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

法定代表人:刘良群

地址 :重庆市忠县石黄镇界牌路25???????????????

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0010月在金星社区二社(小地名:老车坝)擅自占用场镇空闲地建停车场。经忠县城乡规划设计院现场勘测,你单位所建停车场占地322.41㎡。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事实。

上述事实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良群身份证复印件、忠县石黄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国土空间规划布局图(局部)1份、停车场平面示意图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案件调查报告等证据佐证。

本局已于2024111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忠规资罚告〔2024〕第27号),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22.41㎡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22.41㎡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你单位也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联系电话:023-54235607

地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鸣玉溪大道99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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