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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65915210U/2024-0149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政务服务行为主题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忠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11-20
[ 发布日期 ]
2024-11-20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忠规资执罚〔2024〕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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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聂家建材有限公司?

?????? 址: 重庆市忠县乌杨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

法定代表人:谭仁发????????????

经查,你公司未取得用地许可在忠县乌杨街道五岭社区八组(小地名:红地坪)处占地修建砖混结构办公楼(三层)、砖木结构保管室(三层)、钢(砖)结构脱硫塔及水池、砖混结构配电房、2个砼坝、砖结构杂物间、砖木结构砖窑、砖木结构厨房、5个钢棚、3条轨道及在原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用于生产标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及附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管理登记卡、《忠县专业性生产经营临时用地许可证》、土地租用合同书、非耕地租用合同书、《违法线索移交函》、《忠县交通局中国体育彩票app:移交违法线索调查处理情况的复函》、忠县乌杨街道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忠县乌杨街道土地利用总规图(局部)、重庆聂家建材有限公司占地影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局于20248 14 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忠规资罚告〔2024〕第 20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起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案经我局法制机构审核,并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版)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一般情节予以处罚(对在原临时用地批准手续范围外违法修建的建(构)筑物的罚款按50%数额计算,每平方米15元),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和原批准的临时用地上的3573.5㎡土地上违法修建的砖混结构办公楼(三层)占地面积为114.52㎡、砖木结构保管室(三层)占地面积为81.95㎡、钢(砖)结构脱硫塔及水池占地面积为74.47㎡、砖混结构配电房占地面积为43.53㎡、2个砼坝总占地面积为307.61㎡(1号砼坝占地面积为117.50㎡、2号砼坝占地面积为190.11㎡)、砖结构杂物间占地面积为16.10㎡、砖木结构砖窑占地面积为836.30㎡、砖木结构厨房占地面积为30.67㎡、5个钢棚总占地面积为1900.33㎡(其中1号钢棚占地面积为37.56㎡、2号钢棚占地面积为37.51㎡、3号钢棚占地面积为52.66㎡、4号钢棚占地面积为763.37㎡、5号钢棚占地面积为1009.23㎡)、3条轨道总占地面积为168.01㎡(其中1号轨道占地面积为26.55㎡、2号轨道占地面积为70.95㎡、3号轨道占地面积为70.51㎡);

2.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573.5㎡土地给忠县乌杨街道五岭社区八组;

3.并对原临时用地批准手续外非法占用2629.57㎡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9443.55元(大写:叁万玖仟肆佰肆拾叁元伍角伍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1.拆除违法建(构)筑物: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以上违法建(构)筑物拆除。

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忠县乌杨街道五岭社区八组。

3.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6805.00元人民币罚款缴至下列指定任一账户,收款单位:忠县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10**********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忠县支行,账号:100**********开户行:工商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310**********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350**********开户行:建设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500**********开户行:农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314********** 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忠县支行,账号:015**********开户行:重庆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账号:64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给你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谭小勇,联系电话:023-54235607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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