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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65915210U/2024-0100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政务服务行为主题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忠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8-02
[ 发布日期 ]
2024-08-02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忠规资执罚〔2024〕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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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忠县忠州街道独珠村股份经济联合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5**********

法定代表人:吴顺祥

地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独珠村三组

经查,你单位于202011月至20216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忠县忠州街道独珠村三组(小地名:五同包)占用2864平方米土地上修建建(构)筑物,其中:三层砖混办公楼512平方米、砼坝2249平方米、绿化带103平方米,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忠县忠州街道独珠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吴顺祥身份证复印件;

3.询问笔录;

4.项目备案证;

5.重庆渝润土地整治有限公司出具的套合图(占地示意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1套;

我局于2024722日依法向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在忠州街道独珠村三组(小地名:五同包)占用2864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其中:三层砖混办公楼 512平方米、砼坝2249平方米、绿化带103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1.履行期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

2.履行方式:

没收建(构)筑物的履行方式:将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移交给忠县忠州街道办事处。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英、丁德军联系电话:54235607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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